时间: 2023-12-22 07:29:16 | 作者: 多媒体弱电箱
珠海市某工贸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在存在比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
2022年4月3日,珠海市香洲区应急管理局到珠海市某工贸公司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2、二车间刘某某、陈某某、詹某某电焊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3、二车间两台正在使用的冲床无双手按钮、光电、机械栅栏等安全保护装置。此案件线索由珠海市应急管理局移交香洲区应急管理局。
该公司未在存在比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给予行政处罚。三项合并处罚人民币35000元。
1、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3、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022年4 月28 日,珠海市香洲区香湾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对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工地搅拌站热切割作业现场做监督检查时发现,现场气瓶气管老化,气管使用铁丝绑扎,氧气瓶乙炔瓶混放且在烈日下暴晒,安全距离不足。该公司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安全意识不足,现场气瓶随便摆放,对相关安全要求不清楚,未加强作业现场气瓶使用、存放安全管理,违反了操作规定及安全管理规定,属于典型违规作业行为。
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合计20000元处罚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湾仔街道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鸿景花园某商铺存在违法建设情况,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商铺业主在未取得规划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加建3处钢筋混凝土建筑物合计75.71㎡用于经营获利,由于拟处罚金额符合较大影响案件标准,湾仔街道办将案件移交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理。经鉴定机构及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商铺属于违反法律建设行为。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许可内容做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诚信档案。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并处以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百分之十的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022年03月29日,香洲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投诉内容对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负责管理的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西南面的消防通道被两边停靠车辆占用,经现场对该消防通道测量,测量结果均不足4米,不符合《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1.8条(1)、(3)条之规定。
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妨碍消防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制止,该行为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香洲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决定。
物业服务企业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制止无效后未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022年5月12日,狮山街道接到举报称珠海市某酒店一楼接待前台左侧配电箱因电气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执法人员随即到该酒店开展检查,发现酒店一楼接待前台侧配电线路总箱采用木制盖板以及可燃材料来安装。该行为违反《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检验收取规范》“照明配电箱(板)不应采用可燃材料制作”的相关规范,发现隐患后该酒店未采取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于检查当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该酒店安全意识薄弱,发现隐患问题没有及时整改,存在侥幸心理。
2022年4月30日,拱北街道对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现场负责外墙高空作业的实施工程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款规定,拱北街道办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处罚决定。
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的核心。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5月7日,南屏镇执法人员到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安全风险隐患: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7.1.3“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的行业标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处罚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同时,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