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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晋城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2-03 03:24:58 |   作者: k1体育3915棋牌

  原标题:晋城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晋城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有效遏制全市电气火灾高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安发〔2017〕5号),结合全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并且开展为期三年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面排查整治电器产品生产质量、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排查整治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违章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力争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实现电器产品质量显著提升,建设工程电气设计、实施工程质量显著提升,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安全水平显著提升,全市电气火灾事故显著减少。

  为确保此次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顺顺利利地进行,成立晋城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领导组。

  成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市、区)长、开发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市级经信、教育、民政、住建、交通、商务粮食、文化、卫生计生、工商、质监、电力、水利、旅游文物、宗教、邮政、人社等部门的分管领导。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承担领导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王宽兼任,负责了解掌握并定期通报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并且开展督查检查,研究协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专门工作机构,明确各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实施本行政区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细化制定操作性强的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分行业、分领域组织开展排查治理。要定期分析研判、督导检查、通报情况、集中调度、联合执法,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依据本级政府的治理方案,结合自己工作职责,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方案。

  1.全面开展电器生产领域治理。质监部门要严格落实电器产品生产企业资质审批、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电气产品生产企业组织自查自纠,加大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非法生产行为,严查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等生产企业在绝缘材料、阻燃原料、线芯材质、线径等方面不符合规定标准生产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查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充分的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时依法公开违反法律法规企业和不合格电器产品名单,加强完善电器产品质量源头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生产秩序。

  2.全面开展电器产品流通领域治理。工商部门要督促电器产品批发商业市场、销售储存仓库以及销售门店等电器产品营销售卖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加大对上述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厉打击销售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商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加强对以网络、直销等方式销售电器产品的监管,把好“线上、线下”电器产品营销售卖质量关。加强完善电器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机制,提高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3.加强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质量管理。住建部门要组织、督促各设计单位规范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落实电气工程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查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行为,依照法律来追究因电气设计不符合规定标准规范而导致电气火灾事故的设计单位责任。同时,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加强对电气线路施工图的审查力度,确保建筑电气工程设计的质量。

  4.加强电气实施工程质量管理。住建部门要组织实施工程单位开展电气产品选用、进场和施工期间电气设施安装环节的自查自纠,督促其落实电气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责任制,严格电气产品及其线路施工进场检查验收。严查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线及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等问题和隐患;严查监理单位不履行实施工程质量的监理责任,不按照技术标准进行电气隐蔽工程验收;严查质量不合格电气产品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严查施工不规范造成电线绝缘层损坏、电缆井(沟)封堵不严密等隐患问题。公安部门要依法追究因电气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火灾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

  5.督促落实建设单位电气质量管理主体责任。住建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建设单位指使设计单位或实施工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电气设计和实施工程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有关电气及配套产品的,督促建设单位保证电气及配套产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6.加强社会单位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基层网格力量,发动工业企业生产场所、物流仓储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小经营加工场所等社会单位开展电气火灾防范自查自纠,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公安部门要以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将电气安全作为日常巡查、检查的重要内容,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电气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测。要严查社会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问题;严查社会单位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电源插座数量不足以及未设短路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无证、“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严查社会单位未配备专业电工、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和设备问题;推动落实电气系统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提高社会单位发现和消除电气安全隐患能力。安监、教育、卫生计生、民政、文化、经信等部门要督促易燃易爆单位、工矿商贸企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业园区等开展电气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的社会单位做好电气火灾防范治理工作。

  7.推动城乡社区、村镇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基层网格力量,开展辖区内居民住宅区域的检查工作,督促整改隐患问题,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家庭开展电气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专业电工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为居(村)民家庭提供电气防火检测服务。要督促居民住宅区(楼)的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开展居民住宅区电气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特别是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问题的排查整改,合理利用维修基金对老旧居民住宅区(楼)的电气线路进行升级改造,建设电动自行车棚和集中充电设施,防范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对整治难度大的区域性电气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结合政府重点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将电气线路改造纳入城中村、棚户区、老旧小区和传统村落改造工程内容,整治乱拉乱接电气线路问题。电力主管部门要督促供电企业定期对农村、社区住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排查城乡社区、乡镇电气线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电表箱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线路连接是否符合标准,核查用电负荷是否超过初装容量,检查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指导用户安全用电,防止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要督促落实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确保电工持证上岗,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常识宣传。

  8.加强电气相关从业人员监管。人社、住建、安监、电力、公安等部门要建立消息互通机制,建立完善定期抽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气设备管理、使用和维护等相关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健全规范电气相关资格证书的发放、考核机制,切实提高电气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加大对电力技术人员、配电房值班人员、电气检修作业人员、相关重点工种人员等专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检查力度,核查电气相关资格证书的合法性、有效性,检查人员岗位电气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四)突出抓好文物建筑重点风险领域电气火灾防范综合治理。文物、宗教、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对文物建筑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密切合作,联合执法,积极指导文物建筑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开展电气火灾风险评估工作,采取有效的电气火灾技术防护措施,切实增强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防控能力。要组织文物检查工作人员、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以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电工等人员对《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进行宣贯培训,切实提高其发现电气安全隐患的能力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水平。

  (五)加强电气火灾技防、物防措施。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工作调研,找准当地突出的电气安全隐患问题,探索电气火灾防范的措施,制定地方管理规定或地方标准,规范日常管理,提高防范水平。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览建筑,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按照有关国家技术标准对非消防用电负荷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鼓励居(村)民家庭、出租居住房屋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

  (六)强化电气火灾防范宣传教育培训。电力、质监、工商、安监、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将电气火灾防范宣传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月”等活动,积极协调电台、电视台、报刊等主流媒体和主要门户网站,制作刊(播)电气火灾防范专题节目、栏目;利用楼宇电视、户外视频和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新媒体、自媒体,广泛播发电气火灾防范知识;将电气火灾防范纳入校园、企业单位、党政干部消防培训内容,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制定印发电气火灾防范宣传品、宣传挂图、实用手册,普及安全防火常识;组织社区消防宣传大使和消防志愿者,通过上门服务、组织居民集中普训等形式,发动社区家庭积极参与互动宣传活动。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7月中旬前)。各地及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印发自查自纠通告,全面动员部署,合理安排进度,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各级各单位、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要组织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社会单位责任人开展一次集中培训,明确治理标准、排查重点和整治方法、要求等相关内容。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8月底前)。组织发动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以及居民家庭,自行组织检查,排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2017年7月底前,自查自纠率达到50%以上;2017年8月底前,自查自纠率达到100%。

  (三)排查试点阶段(2017年9日至2017年10月)。各地要组织对辖区易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文物建筑、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等各类社会单位以及城中村、棚户区、老旧小区和传统村落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清本地区各类单位(场所)、区域的底数以及电气线路消防安全现状、单位落实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电工持证上岗等基本情况,并建立电气火灾防范基础台账。随后各地要至少确定一个城中村、棚户区、老旧小区或传统村落,作为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整治试点区域,集中开展整治试点,整治乱拉乱接电气线路问题,对其电气线路进行升级改造,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形成可看、可学的经验。同时,在本方案第(五)项规定的场所类型中各选取一家作为电气火灾报警系统的试点单位。2017年9日10日前各市报拟定的试点区域和单位情况。

  (四)建章立制阶段(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要结合实际,吸收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电气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电气工程及电工登记备案制度,健全用电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建立村(居、社区)电气防火安全专管员和巡防队伍,完善建筑电气防火性能、电气系统维护保养及电气检测等方面要求。按规定将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器产品和开展电气设计施工的企业单位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定期公布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单位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有关技术标准,全面推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巩固加强综合治理成效。

  (五)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月至2020年2月)。各地要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织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积极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集中排查整治电气安全隐患,遏制电气火灾多发势头。对查出的电气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可靠的措施,确保安全。要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在每年“3·15”和“安全生产月”期间,集中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集中销毁假冒伪劣电器产品,集中处理违法责任人,集中督促整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2018年6月底前,本方案第(五)项规定的场所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安装率达50%以上,居(村)民家庭、出租居住房屋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率达50%以上,城中村、棚户区、老旧小区和传统村落电气线底前,上述指标完成率达80%以上;2020年2底前,力争全部完成。

  (六)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各地、各行业部门要对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建立电气火灾防范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提升电气火灾防范水平,巩固、深化专项整治成果。市安委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及行业部门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整治不彻底、问题突出的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要联合进行督办,依法严肃处理。

  在市安委会统一部署下,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综合治理工作。

  质监部门依法负责生产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器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涉及电器火灾类产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和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与工商、质监等部门协作配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做好社会单位电气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进行查处电气设备安装或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因电气原因引发火灾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针对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电气消防安全业务知识培训。

  住建、交通、水利、经信、电力等负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部门,依法负责督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电气设计和施工,对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人社、安监、住建、能源监管等部门负责考核颁发电力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其中,人社部门负责考核颁发电工职业资格证书,安监部门负责考核颁发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住建部门负责考核颁发建筑施工电工特种操作资格证,能源监管部门负责考核颁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电力部门依法负责对电力行业各企业的监管,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督促电网企业开展输配电线路和受(送)电设施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知识教育宣传。核定电气容量,提供电气消防安全整治技术支持,配合开展电气防火安全检查;参加电气工程火灾隐患排查,及时将电气工程中的电气产品质量上的问题通报相关部门,协助公安部门调查电气火灾事故原因。

  教育、公安、经信、民政、交通、商务粮食、文化、卫生计生、安监、旅游、文物、宗教、民航、邮政等各有关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规定做好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开展此次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动员部署,加强工作统筹,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整治标准和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积极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务求治理实效。要严格落实电气防火安全责任制,严密责任链条,织密责任网络,稳步推进综合治理。

  (二)政府主导,形成合力。各地要高度重视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此次综合治理工作作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本地火灾事故的重要举措,纳入政府工程、为民办实事项目,合理划拨专项治理工作经费,统筹解决突出隐患问题的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违法违规案件,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广泛宣传,全民参与。各地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的目的和意义,开展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要积极利用各类媒介,宣传电气火灾事故教训,曝光无证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加强舆论监督,推动电器产品质量提高。鼓励社会单位应用电气火灾监控技术,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鼓励群众举报电气安全隐患,集中宣传报道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整治成效和典型案例,形成全民关注参与电气火灾防治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考核,确保成效。各地对电气火灾治理实行分阶段考核考评,结合工作进展,在重要节点、重要时段开展多种形式的督导检查,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进行抽查,并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消防考核、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等有关安全考核评比内容,全面推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单位电气防火安全管理水平。

  为从严从实从细做好电气安全自查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组织制定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及《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请各级各有关部门自行登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专题专栏——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行下载,督促电器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建设工程建设、实施工程单位,工业企业生产场所、物流仓储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小经营加工场所等社会单位以及居民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家庭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并做好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及市直有关部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请于2017年7月14日前报送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同时报一名联络人及联络方式(电线日报送阶段性工作小结;从2018年起,每年1月5日前报送上年工作情况总结,每年7月5日前报送当年上半年工作小结;2020年4月15日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从2017年三季度起,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上报本方案附件1—5的各类统计表。晋城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联系电话 互联网邮箱: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