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1-25 23:55:25 | 作者: 工程案例
本报10月9日热线消息(实习生王仕瑞记者李晖王璐)寄存在超市存包柜的物品不翼而飞,冷女士向超市索赔。超市方则称,隔夜寄存物品丢失,超市概不负责。
8月26日下午,苍山冷女士到苍山银座超市购物,并将贴身携带的三星笔记本电脑和无线上网卡寄存在自助存包柜里。因有急事需到外地一趟,冷女士就没有取回寄存的物品。第二天下午回来后,她就带着证件到超市服务台领电脑,但工作人员告诉她并未见到。
10月9日上午11时20分许,记者来到苍山银座超市。“电脑当时就放在这个柜子里。”冷女士指着第5组的05号存包柜说:“我本打算当天回来,就没把电脑取走。以前我把毛衣落在里面,一个星期后还能领回来。”
据冷女士介绍,寻找无果后,她便报了警。警方调出超市8月26日的监控视频,并未发现有人动过寄存电脑的存包柜。而8月27日上午清理存包柜的视频,超市方未能提供。
“我把东西放在这里就是因为信任超市,现在都过去一个多月了,超市都未能给我一个答复。”冷女士说,超市在第二天早上上班前,都会清理存包柜,如果柜内有未取走的物品,超市都应当谨慎保管。如今物品丢失了,超市应承担对应的责任。
该超市分管后勤的刘经理和记者说,他也询问过8月27日上午负责清理存包柜的两名工作人员,但他们都说没看到冷女士所说的电脑。
“自助存包柜在室外,属于无人管理的工具,只是为了给顾客提供方便。旁边也有明确提示,建议顾客不要将贵重物品寄存在里面,隔夜不能存放,超市不能确保寄存物品的安全。”刘经理说,超市有条款规定,隔夜寄存物品丢失,超市概不负责,他们已尽了告知的义务,发生这样的事,他们也无能为力。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的彭海律师。他和记者说,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去超市购物,寄存物品、停车,属于超市附随义务范围以内,超市有义务看管。
对于隔夜的问题,超市有自己制定的条款,但必须在醒目处告知消费者。超市对自助存物柜未能尽到看管义务,其本身存在过错,而消费的人在得知超市告知内容的状况下,未及时取回寄存物品,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家住北城新区的王阿姨最近比较郁闷,新学期开学以来,她所居住的小区里突然冒出多家学屋。她家住在3楼,其楼上就开着学屋。
“小孩子太闹腾了,我和老伴都没法午休,还有的孩子在电梯里胡乱摁键,有时候半个小时都等不到电梯。”王阿姨说,他们不堪其扰,也多次找物业反映此事,但没有效果,不知该怎么办。
记者从临沂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处得知,开办学屋首先要有合法手续,要由教育或者食品药监管理等主管部门给予批复,有了批复文件,再到民政局审核登记。如果学屋没有合法登记就开办,经举报后由主管部门和民政局等联合执法取缔。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的王自豪律师说,根据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和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变更用途的除遵守法律和法规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物业对更改房子用途擅自出租房屋等行为有制止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王阿姨可通过两种途径解决此事,一方面可通过行政途径向主管部门举报控告,要求查处;另一方面能向法院提起诉讼。